重慶首例: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訴訟案達成調解
重慶律師表示: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認知能力不足以對紋身的性質、后果作出正確判斷,行為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紋身,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紋身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的,可減輕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過失不具有歸責性,不能因此減輕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圖:未成年人紋身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李國)日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萬州區某美甲店、姚某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案。庭審中,萬州區某美甲店、姚某與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該美甲店、姚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經法院審理查明,重慶萬州區某美甲店、姚某從2018年3月以來,在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和醫療美容許可證的情況下,明知服務對象為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先后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服務對象絕大多數為在校學生,人數多達50余人。
重慶市消委會秘書長谷丹告訴記者,文身屬于有創行為,具有易感染、難復原、易被標簽化等特質。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經驗等,難以判斷文身對自己身體、人格利益、未來發展可能帶來的損害和影響。該訴訟的提起,目的就是要勸誡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守法經營,切實保障未成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達到“辦理一案、震懾一批、教育一片、規范一業”的效果。
圖:美甲店老板道歉信
那些人可以紋身:只要當事人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選擇紋身,法律對紋身不存在任何的限制規定,完全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自愿選擇。當事人可以選擇紋身,也可以選擇不紋身,完全看當事人的個人愛好。當事人紋身后,在找工作方面,會存在一定的限制,有些用人單位會拒絕招錄有紋身的勞動者,這個要求必須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合理。
如果用人單位的工作情況,與勞動者的紋身不相關,用人單位的要求就不合理,勞動者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用人單位存在特殊性,對勞動者的身體條件有要求的,可以拒絕招錄有紋身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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