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春節,大家是不是都盼著搶紅包呢?這不,京東創始人劉強東又有暖心大動作!他給宿遷老家的鄉親們送年貨、發紅包,那手筆,真是讓人忍不住點贊。
據悉,劉強東為宿遷市宿豫區來龍鎮光明村的鄉親們準備了老年手機、電動自行車、助聽器等超實用的年貨,讓大家的生活更加便利。這還不算完,村里 60 歲以上的老人每人都能收到 1 萬元的現金紅包,這可真是實實在在的新春福利,能讓老人們過個富足年。而且,劉強東還惦記著自己的啟蒙恩師,承諾給光明村讀小學時所有在校老師,每人送上 10 萬元的現金紅包,這份感恩之心令人動容。據報道,此次年貨發放村里 1500 戶家家有份,光現金紅包就發了 1500 萬元,總金額超過了 3000 萬元,這陣仗,直接在網上掀起了熱議狂潮。
不過,這暖心之舉背后,卻引發了一場關于收紅包要不要交稅的熱烈討論。有的媒體借律師之口發聲:根據我國現行稅法,個人接受贈與的現金屬于偶然所得,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劉強東自掏腰包為家鄉父老和昔日恩師送上新年紅包,這筆錢應被視為個人贈予。在收到劉強東的現金紅包后,作為受贈人的老人和小學老師們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繳納 20% 的個人所得稅。
而另一種聲音則來自納稅服務熱線,其表示:個人派發的現金或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但如果是企業派發的紅包則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劉強東自掏腰包為家鄉父老和昔日恩師送上新年紅包,收到紅包的老人和老師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兩種觀點一拋出,網友們瞬間炸開了鍋,大家紛紛各抒己見,討論得熱火朝天。
要弄清楚劉強東給鄉親們發的紅包到底要不要交稅,就得深入了解我國的稅法。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各項所得,其中包括偶然所得;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對偶然所得給出了具體定義,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從這些法規來看,個人之間出于情誼、道義等非經營目的派發現金紅包,并不屬于稅法所規定的應稅所得范疇。就像劉強東自掏腰包給鄉親們發紅包,這純粹是他個人對家鄉的回饋,是一種情真意切的贈與行為,和商業交易、經營盈利毫無關系,所以不應被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條也明確指出:“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為個人間紅包往來的稅務處理定下了清晰的基調,讓大家在禮尚往來時無需擔憂稅務問題。
但要是企業給個人派發現金紅包,那情況就不一樣了。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要按照 “偶然所得” 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這是因為企業的這類行為往往帶有一定的經營目的,或是為了推廣品牌,或是為了維護客戶關系,從稅收公平和防止企業借此避稅的角度出發,需要依法納稅。和個人之間純粹的贈與行為相比,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交稅規則自然也存在差異。
從劉強東這次發紅包的背景和動機來看,這顯然是他的個人行為。劉強東出身宿遷農村,一路打拼取得如今的成就,始終心系家鄉。此次發紅包,就是他個人出于對家鄉父老養育之恩的回饋,以及對啟蒙恩師教誨之情的感激。他動用的是自己的私人財富,純粹是想讓鄉親們過個好年,讓老師們感受到尊重與關懷,沒有任何商業利益摻雜其中。這種個人基于情感、道義給予他人的現金紅包,完全符合個人贈與的特征,依照稅法原則和過往實踐,不應被認定為應稅所得,鄉親們和老師們收到紅包時,理應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過,要是劉強東發紅包的行為和京東公司的業務有了關聯,那稅務處理就另當別論了。比如,京東公司為了推廣新業務、吸引新用戶,借劉強東個人影響力,以他的名義給特定地區、特定人群發紅包,并且在紅包領取頁面、宣傳文案中有明顯的京東業務推廣信息,這時候紅包就帶有了企業營銷的屬性。以往京東在一些電商購物節時,曾推出過邀請好友助力領紅包活動,用戶領取的紅包可直接用于京東平臺購物抵扣,這類紅包本質上是企業的促銷手段,企業為此投入紅包資金是為了拉動消費、擴大市場份額,所以領取紅包的個人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京東代扣代繳。但劉強東此次發紅包并沒有這些商業 “套路”,就是單純的個人饋贈,和企業經營行為劃清了界限。
在商業領域,企業發紅包征稅、個人發紅包不征稅的情況屢見不鮮。就拿支付寶來說,每年春節期間集五福瓜分現金紅包活動火爆全網,用戶搶到的紅包其實是支付寶所屬企業為了推廣移動支付、增加用戶粘性而發放的營銷福利,這類紅包屬于企業行為,用戶所得需按 “偶然所得” 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寶方面代扣代繳。
與之不同的是,明星、網紅等公眾人物在個人社交平臺上給粉絲發紅包,大多是出于互動、回饋粉絲支持的目的,屬于個人贈與行為,粉絲收到紅包無需交稅。例如某知名主播在生日直播時,自掏腰包給粉絲發了大量現金紅包,這純粹是個人與粉絲間的情感互動,沒有商業推廣附加條件,粉絲搶到紅包后無需擔憂稅務問題。這些案例都清晰地展現出個人紅包與企業紅包在稅務處理上的本質差異,也進一步佐證了劉強東此次給鄉親們發的個人紅包不應交稅的觀點。
綜合來看,劉強東此次給鄉親們和老師們發紅包,從目前的信息和稅法實踐判斷,大概率屬于個人贈與行為,受贈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要是情況有變,紅包性質轉為企業營銷等經營行為,那交稅事宜就得另作安排。隨著互聯網經濟發展,紅包形式越發多樣,稅法相關解讀和執行也會動態調整。大家要是對紅包交稅問題感興趣,或是生活中遇到類似困惑,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分享,咱們一起探討,把這稅務知識學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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