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酒店員工私下談論工資被開除,法院判決酒店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賠償 8 萬元!
在很多重慶公司會規定員工不能在和同事之間討論薪資,甚至會制定相關的密薪制,但密薪制規定雖難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但以此認為員工行為嚴重違紀的合理性依據不足。
,首先要說明,打探同事薪資行為本身并不屬于法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 法。 可見,法律的宗旨是保護勞動者權益,最重要的是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畢竟勞動關系是社會關 系中最重要的一環。如果允許單位輕易的解除勞動關系,影響不止是一名勞動者、一個家庭。所以《勞動 合同法 》才以列舉方式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方式給予了明確的規定,而且未給“兜底條款 ”的授權,目的就是限制單位的任意解除權 ,把單位的解除權擺到桌面上。
第一,法律不禁止單位如此規定,換句話說,單位這么規定本身不違法。
第二, 第二,如果不考慮“打探同事薪資”這一行為是否造成影響及造成影響的大小,統一將該行為規定為屬于 可辭退的“嚴重違規”行為,則該規定不合理。
第三,第三,不合理的規定,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理論上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因為這與《勞動合同法》第 一條的立法宗旨相違背。
所以總結:判決合法合理,從經營上看員工不道德但老板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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