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撿的手機構成盜竊嗎?重慶撿拾他人遺失物怎么判
朋友再公交站撿了一個手機,被判盜竊罪,經過長時間的上訴,申訴,終于無罪,為什么這么簡單的一個案件要被定性為盜竊罪呢?
撿手機案件事情經過:
2022年12月5日,丟失手機失主吳先生和同事王先生乘坐公交車在重慶謝家灣站下車后,吳先生站在車站道邊與王先生聊天。吳先生從口袋拿東西的時候手機從口袋滑落至車站座椅旁邊。簡先生騎電動車路過時看到該手機,便將車停下,折回走到王先生身邊撿起手機離開。吳先生未發現異常,。后吳先生準備換乘公交車時發現手機丟失,隨即使用王先生的手機撥打自己的手機號碼。簡先生未接聽電話,且將手機關機。2022年12月10日,簡先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3200元。手機也歸還。
一審重慶法院認為,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盜手機已發還被害人,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認定被告人簡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簡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地上撿的手機構成盜竊嗎?重慶撿拾他人遺失物怎么判-二審
簡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地上撿的手機構成盜竊嗎?重慶撿拾他人遺失物怎么判-申訴
被告簡某某不服,提出申訴。再審重慶法院認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但是簡某某撿拾他人遺失手機后占為己有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首先,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系他人實際控制或占有的公私財物,而吳先生下車時將手機遺落至人來人往的車站,也沒有形成對遺失手機的控制或支配的意識。
其次,簡某某客觀上未實施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簡某某撿拾手機的行為發生于公共場所,該行為不具有竊取的性質。
再次,簡某某不具有盜竊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簡某某陳述撿拾手機時不清楚該手機系吳先生所有,結合其在大庭廣眾之下當著吳先生及王先生等人的面撿拾手機的客觀行為,可以認定其不具有盜竊的主觀故意。
因此,簡某某撿拾手機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其拾得他人財物后占為己有,屬于非法侵占他人財產,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綜上,再審宣告簡某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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