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呆:丈夫私自賣夫妻共同房產,法院判決合同有效?
事件經過:丈夫老張私自賣掉了重慶一鄉鎮的自建房(無產權房)是夫妻共有財產,價格只15萬,王阿姨跟老張是負責,王王阿姨并不知道賣房一事,所以房屋買賣合同只簽一方(老張)的名字,當事人請問該房屋買買合同是否有效,本房屋的買賣是否需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張和王阿姨的孩子的簽字呢?
問題一:如果是婚后財產,夫妻一方處分共有財產給第三人,其行為構成無權處分,根據民法主流觀點,該處分行為有效,由此形成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有效,除非第三人存在惡意。(第三方是善意第三人,合同是有效的。)
婚前財產:如果該房屋是在婚前建造的,并且沒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書面協議,則該房屋應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若夫妻一方將其賣出,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且房屋買賣合同上應當簽署雙方姓名。否則,該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者可撤銷。
問題2:該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與孩子無關,不需要孩子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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