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經濟獨立工資自管,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案例:主人公女:結婚幾年了,買過一套房70平米,首付男方付的,婚后一直是他在還款,他得工資比我高很多,我幾乎沒有存款。最近把房子賣了,去掉還貸款的錢還剩四十萬。按理說這四十萬都是男方工資所得,離婚時女方是否要主張平分財產呢?我作為女方其實內心無意爭這份錢,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都沒有原則性錯誤,主要是雙方不太合適總是吵架已經疲憊。且沒有孩子,也不準備要孩子。然而女方父母心有不平,總覺得吃虧了,可能思想比較傳統,認為男方和女兒睡了那么久,什么都不拿也不合適。請問40萬有沒有女方的份?
律師回答:
首先,我們可以看看如果要回答樓主的問題需要知道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有哪些:
1、工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2、房產、土地等不動產。登記在你們名下的,或者共同購買的。
3、車輛、貴重私人物品等價值較大動產。當然這個也要看購買時間,出資等。
4、婚后的現金與存款。注意,婚前存款與婚后財產混同了的,那么婚前財產就可能會變成共同財產。
5、租金、經營性收益。雖然有的是婚前房婚后繼續收租,但是這個租金也是屬于共同財產。
6、股權及其收益。包括你們共同經營的,或其中一方有其他公司股份的。
7、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8、投資型保險9、知識產權的收益;
10、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11、其他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或權益。
我們得出結論并回答樓主的問題:是屬于夫妻財產,可以參與分配的,其實不論婚后男方女方工資誰高誰低,抑或是有一方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婚后的任何一方的工資或者存款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所以即使婚后還房貸都是老公用自己存款還的,但其實他用來還貸的工資存款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這個房子也是屬于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你當然是可以要求分一部分的。
而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的“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是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一項基本原則。法院在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尤其要充分體現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盡量將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結合起來,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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