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6日,小王在廣州一家日用品店內購物,其中,一個流心提子面包價值3元。該面包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6日,保質期至2023年5月5日。小王在店內已發現該面包過期了,但他仍選擇購買,并拍攝有在被告日用品店貨架上選購涉案食品、查看該食品外包裝信息,直至結賬付款的購物全過程購物視頻,保留了購物憑證。不過,沒有食用該面包。
小王將日用品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當面或書面道歉,退還購物款3元,賠償1000元及承擔本案維權支出費用。
最近: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廣州某日用品店應向原告小王退還貨款3元,支付賠償金1000元。
法院認為,生產者、經營者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同時,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小王自認其明知涉案食品過期仍選擇購買,且未食用涉案食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王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故其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律師說:小王2023年5月6日在被告處購買的涉案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被告作為直接銷售涉案食品的銷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情況下,對過期的涉案食品未能盡到及時檢查和下架處理的義務,仍銷售給原告,應認定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故小王要求被告退還貨款3元并賠償100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在食品、藥品類產品消費糾紛中,不論消費者購買食品、藥品時是否明知食品、藥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只要食品、藥品銷售者未能盡到保證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未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及時清理,就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禁止性規定,故對購買過期食品、藥品的消費者依法負有法定的賠償責任。
消費者知道生產者、銷售者食品、藥品質量存在問題仍然購買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并不當然違法。如果買假后,按照正規合法的流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獲取賠償,是合法的。這也是最高院出于保證食品、藥品安全,最大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考量下出臺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的;
法院不支持的情況:但同時也要明確如果在非食品、藥品領域,購買人未受到銷售者欺詐、隱瞞的情況下,經查明系購買人知假買假意圖通過舉報、訴訟方式向生產者、銷售者索賠的,也不會得到人民法院裁判支持。
所以食品、藥品領域商家應該及時檢查,下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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