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濫用職權罪 判幾年,這個要看是犯濫用職權罪還是構成濫用職權罪,一字之差完全不一樣,最低一年有期徒刑,一般是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罰。但如果成立本罪的同時,情節屬于特別嚴重的,則可以對行為人判處3-7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則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處5-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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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圣祥律師,湖北公安縣人,民建會員,畢業于東北財經大學,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一帶一路”法律事務部主任,現受聘于北海國際仲裁院建設工程專業仲裁員,景德鎮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南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重慶兩江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重慶市銀行業協會人民調解員。從2008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 廣泛涉獵刑事辯護、公司治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投融資、征地拆遷等諸領域的訴訟、仲裁和非訴業務,具備豐富的執業經驗。
重慶濫用職權罪判幾年具體細節如下。
1、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構成濫用職權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濫用職權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一)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一)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2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濫用職權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員犯濫用職權罪,具有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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