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合同詐騙罪判緩刑案例有嗎? 當然有案例的,但是要根據委托人自身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當然律師的水平也很重要。
合同詐騙罪應該怎樣辯護:
1、主觀意圖不是出于詐騙。
行為人與相對人存在民事糾紛,采取占用他人財物的不當手段以實現權利,該行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對財物的非法占有目的;2、主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詐騙罪主觀方面存在兩點問題:犯罪故意與犯罪目的,司法實務中,不能將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成立詐騙罪,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主觀上具有騙取對方財物的故意,同時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該財物的目的。此即目的犯構罪的特殊要求,亦符合該類犯罪的本質特征。
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巨額合同詐騙罪律師判緩刑案例有嗎?無罪案例一:
胡某為廣州地區某信息科技公司的技術人員,曾在工作交流中認識到了謝某,謝某作為甲方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對其專業能力相當認可。由于胡某與原信息科技公司的發展理念不合,遂選擇了辭職創業。
2019年初,原甲方公司的謝某主動聯系到胡某,聲稱因胡某離職導致公司的技術無法滿足需求而合作破裂,現在急需技術人員補足以保證傳播項目的繼續進行,謝某考慮到胡某曾經作為技術總監,提供了良好的技術支撐,所以對其專業技術充分認可,希望與胡某尋求繼續合作。
胡某作為剛脫離公司的創業者,正好急需寶貴的業務合作機會,所以主動聯系曾經的同事,邀約共同組建公司搭建合作平臺。謝某作為某公司集團貴州地區的市場總監,胡某在其引薦下,接觸到了該公司的市場部門,根據市場部的要求提供了工作方案及報價方案進行審查,但由于公司之前合作的項目中途截止急需恢復運營,所以在通過審查后未正式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胡某等人便開始承接傳播運營工作。之后,胡某與公司簽訂了正式年度合同,直至 2021 年兩公司共合作了 3 年時間,歷年合同價款總合已高達 2000 余萬元。
但在2022年中旬,胡某在回家途中被貴州公安機關抓捕,并移送至貴州地區某看守所進行拘留。胡某妻子接收到拘留通知后,經廣東律師介紹委托了本律師,對胡某進行會見了解案件情況。會見后得知:謝某所在的集團公司,通過內部清查發現公司的全部傳播業務均由胡某的公司獨自承接,短短三年期間居然產生了2000余萬元的費用,并且推薦人為市場總監 謝某, 所以認為兩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報項目、虛高價格的方式,共同騙取公司財產。并且,經向謝某詢問得知,胡某曾在合作期間對其贈送了幾筆錢,金額共計30余萬元,雙方可能存在行賄、受賄行為。報案人是貴州知名民企,住所地區政府對此案相當重視,辯護人面臨諸多考驗。
巨額合同詐騙罪律師判緩刑案例有嗎?-無罪辯護思路分享:
1.通過與胡某溝通后分析,首先針對胡某是否存在虛報項目、虛高價格的方式騙取公司財產?律師認為不構成2.針對胡某是否對謝某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律師認為可能構成,但目前偵查機關收集到的,關于主觀上是否存在為獲取非法利益的認定證據不足。
A.在偵查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積極根據會見了解的案件事實結合法律分析,與承辦檢察官進行了溝通,并提交書面法律意見。經過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決定,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批準逮捕,對胡某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審,因此胡某得以恢復自由,回到廣州與妻女團圓。
B.2022 年末,本案由偵查機關以胡某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移送審查起訴,但并未以合同詐騙罪移送,我方成功排除了巨額的合同詐騙罪名。
巨額合同詐騙罪律師判緩刑案例有嗎?-結果:因是初犯,嫌疑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案件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行賄行為未造成直接損失,事后積極退賠,獲取被害人諒解,考慮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無再犯可能性,請求以緩刑予以處罰的罪輕辯護意見。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定胡某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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