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跟親戚朋友借錢需要注意了,借錢一定要寫借條,而且要讓借款人出具收條,否則借款可能無法收回,如若借款人抵賴,出借人再向借款人討回借款,難度便比較大了。
2022年3月13日,原告王某與被告重慶XX投資有限公司(朋友關系)簽署了一份《重慶XX投資有限公司保障型投資理財協議書》,協議金額為500萬元,時間自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固定回報為三個月2.5%即12.5萬元。原告于簽訂上述協議當天將500萬元匯入被告賬戶,被告也為原告開具了收據。2022年6月12日即上述理財協議書到期之時,被告應將協議金額500萬元及固定回報12.5萬元共計512.5萬元返還給原告。但是被告提出因公司資金緊張,想向原告借款525萬元用于公司資金周轉,原告出于朋友關系就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要求。原告將被告應返還給他的512.5萬元交給被告后,又湊足12.5萬元現金一同交付被告。被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原告寫下借條,借款金額為525萬元,并保證在2022年9月20日之前歸還。現因原告無法聯系上被告,又考慮到兩年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原告采取訴訟的方式確認借款事實,以便保證自身權利。關于借條中載明的“如不歸還,原合同仍然有效“是對利息的一種變相約定,是指被告應按照《投資理財協議書》中對固定回報利率的約定、按照實際借款時長支付利息,但是原告本次訴訟不主張利息,只要求被告返還本金525萬元即可。
法院只支持了原告王某5125000元 余下的125000元未支持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XX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王某5125000元;
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均予駁回。
【裁判文書】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22年3月13日簽署了《重慶XX投資有限公司保障性投資理財協議書》,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甲方(本案原告)將本人合法持有的資金交與乙方(本案被告),由乙方負責集中使用,用于集中收購國內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商品房。該協議第4.3.1條約定:固定回報為三個月回報率2.5%。到期后4個工作日內,與本金一同給付。該協議第10條約定:協議簽署日期2022年3月13日,集合鎖定期限3個月,集合解鎖日2022年6月12日,協議金額人民幣5000000元。
協議簽署當天,原告通過招商銀行向被告匯款5000000元,被告未原告開具了收據,內容為:今收到王某交來保障型理財投資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該理財協議書于2022年6月12日到期后,被告并未返還原告本金5000000元與利息125000元,而是于2022年6月20日,被告給原告書寫了借條1張,內容為:重慶XX投資有限公司向王某借款人民幣伍佰貳拾伍萬元整(¥5250000.00)保證在2022年9月20日前歸還。如不歸還愿接受法律責任。注:如不歸還原合同仍然有效。該借條下方有被告公司印章與董事長王玉成簽字及手印。
該借條承諾的歸還日期2022年9月20日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歸還原告所欠款項。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相關證據,經質證及本院核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書寫借條1張,可以確認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按照借條內容如期歸還所欠原告款項,現被告仍未歸還,應負有返還義務。
對于應返還的金額,借條中寫明為5250000元。對于其中的5125000元,原告提供有《重慶XX投資有限公司保障性投資理財協議書》、招商銀行轉賬借款回單、重慶XX投資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障性理財投資專用收據等證據,且借條寫明“如不歸還原合同仍然有效”,可證明借條的形成系從雙方的理財協議轉化而來,金額構成為本金5000000元與3個月利息125000元,共計5125000元。而對于余下的125000元,原告庭審陳述為以現金形式交付給被告,但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本院無法支持。
被告重慶XX投資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未出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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