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性朋友準備和男朋友結婚,雙方各帶一個孩子,這樣的重組家庭實屬不易,為她感到開心。
但她為一件事苦惱很久,快不惑的年齡了要考慮自己的財產保全,咨詢小編的建議。
夫妻雙方結婚后,如果感情不和最終走向離婚的道路。而一旦離婚,必然涉及財產分配、婚后子女撫養等問題。肯定也有不少男女當事人因財產分配糾紛等問題,嚴重會最終將對方起訴到法院。那么我國法律規定的個人婚前財產如何認定?如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全款買房,貸款買房后期涉及婚后共同供房等問題較復雜,這里就以全款買為例分析。
2、存銀行定期,存3/5年定期2.6%到期自動續存。
3、買儲蓄保險,婚前一次性投儲蓄保險。 這個個人是最建議的。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幾類: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后共同所有的婚前財產才算共同財產;否則婚前財產一直都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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