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5月21日發(fā)布警情通報:2024年5月20日20時許,郴州市蘇仙區(qū)一公園發(fā)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黃某朋(男,35 歲)已被公安機關抓獲。該案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目前生命體征平穩(wěn))。
傷員救治、案件偵辦等工作正在進行中。
行兇傷人的判刑情況會根據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輕微情節(jié)的,可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較重情節(jié)的,將面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金;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能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甚至沒收財產的嚴厲懲罰。12
持刀傷人如果未造成嚴重傷害的,可以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未遂來定性,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要依據具體案情而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2019年10月29日,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甲涉嫌故意殺人(未遂)、故意傷害案,由潘集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
2019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潘集區(qū)蘆集鎮(zhèn)購買一把不銹鋼菜刀,偽裝后帶至潘集區(qū)田集街道工商銀行附近。當日下午14時許,李某甲尾隨其前妻戴某某、戴某某朋友李某乙二人至工商銀行東門與紅旗樓地下街出入口之間的人行道上并持菜刀朝戴某某頭部砍擊,致戴某某倒地,李某乙阻止并奪菜刀時被李某甲持刀追砍受傷,后李某甲又跑回到倒地無反抗能力的戴某某跟前,持刀朝戴某某頭面部連砍數十刀,直至圍觀群眾報警后,李某甲棄刀逃離現場。戴某某、李某乙被送往淮南新華醫(yī)療集團北方醫(yī)院救治。經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戴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李某乙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僅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認真審查案件材料,提審犯罪嫌疑人,從犯罪工具的殺傷力、打擊部位的要害性、犯罪行為的次數、侵害行為實施的力度等方面分析確定本案定性情節(jié),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2019年9月20日,我院改變公安機關定性,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0月29日,潘集區(qū)法院作出判決,對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予以確認,被告人李某甲獲得罪責刑相一致的刑罰,本案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如果讀者如果類似刑事案件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隨時電話或者留言法律咨詢。 熱線:4008865736
我們用專業(yè)的法律知識,相似判例來幫您解答,快速達成您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