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靜安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遛犬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保姆汪阿姨在替雇主遛犬的過程中,因自己管理的寵物犬與他人的寵物犬相吠而遭受驚嚇、摔倒昏迷,最終死亡。汪阿姨的女兒訴至法院,要求雇主和寵物犬的飼養人共同賠償180余萬元。
汪阿姨系趙女士雇傭的住家保姆。2022年6月,汪阿姨根據趙女士的指示牽著趙女士飼養的白色柴犬(4歲,肩高約42厘米,未佩戴嘴套)在小區內散步。恰逢余先生牽著其飼養的黑色中華田園犬(5歲,肩高約49厘米,未佩戴嘴套)也在小區內散步。
在余先生與汪阿姨相距約10米時,中華田園犬突然掙脫牽引帶,奔向牽著柴犬的汪阿姨,兩犬相互狂吠。雖然之后余先生將中華田園犬拉開帶走,但汪阿姨因受到驚嚇摔倒昏迷,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并于7日后死亡。
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汪阿姨的死亡原因為自身心臟性疾病急性發作致循環、呼吸功能障礙死亡。鑒定機構同時認為,汪阿姨自身心臟性疾病可因情緒激動、精神緊張、過度勞累、饑餓寒冷等外因加重心臟負擔而誘發急性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嚴重時可致突發呼吸、心跳停止。外因對于汪阿姨死亡的參與度為15% 汪阿姨的女兒魏女士認為,汪阿姨按照趙女士的指示在小區內遛犬,故趙女士應當承擔雇主賠償責任。同時,余先生出門時未給中華田園犬佩戴嘴套,且未檢查牽引帶安全導致中華田園犬掙脫牽引帶奔向汪阿姨致后者受驚嚇死亡,應當承擔動物飼養人賠償責任。 基于上述理由,魏女士起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要求趙女士及余先生共同賠償含醫療費、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80余萬元。
法院:雇主和寵物狗主人分別賠償9萬、24萬
最終,法院根據趙女士及余先生各自的過錯程度,并結合因犬只驚嚇導致情緒激動、精神緊張這一外因在汪阿姨死亡結果中的參與度等因素,認定趙女士應賠償9萬余元,余先生應賠償24萬余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律師法律分析: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失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動物致害屬于特殊侵權類型,主要是因為動物具有危險性。這種危險性不僅僅表現為咬傷、抓傷等通常情形,因飼養的動物導致被侵權人受到驚嚇、恐嚇而出現心理恐懼并誘發其他損害也屬于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范圍。
遛狗是否按照規定拴狗繩,是法院認定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違反管理規定、是否對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據。不少地方性法規規定攜犬出戶應當拴繩。《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違反上述地方性法規和法律均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的范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飼養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如無證據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其應對被侵權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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