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媒體報道天橋大隊民警劉某被葛某舉報一事。葛女士在社交平臺發布了一段視頻,直指劉某涉嫌強奸、婚外情和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一消息引起了廣泛關注,社會對于交警隊伍的廉潔性和職業道德產生了質疑。
經查,劉某于2020年3月至2021年與葛某存在違反生活紀律問題。2023年6月,劉某被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一級警員。關于葛某舉報劉某的其他違紀問題,紀檢部門均逐一進行了調查核實,未有證據證實葛某舉報屬實。相關調查結果和處分決定均已于2023年6月告知葛某。2023年7月,葛某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稱,劉某強制與其發生關系。經調查,無證據證實劉某有犯罪事實發生。同年8月,轄區公安分局做出了不予立案決定并送達葛某。
山東濟南的葛女士在社交平臺發布視頻,實名舉報“濟南交警天橋二中隊原副隊長劉某有醉酒后強奸、婚外情、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針對此事,5月27日,濟南市紀委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表示,其已收到葛女士的舉報,現已分辦下去,由交警支隊負責查辦。
法律分析:生活作風問題一般不會被開除或者是辭退的。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但是對于領導干部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也就是雙規。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包養情人的;
4、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3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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