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 ,涉及違規銷售食品、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其中,重慶江北區某食品經營部在無食品生產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使用肉片切割機、肉卷切割機對陽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精品鴨肉板進行切片、稱重和裝箱,并通過某進貨平臺對外銷售,其在銷售頁面上產品的圖片標簽為“某某風味肥牛卷”。截至2023年5月17日,該食品經營部通過平臺銷售上述商品3295箱。目前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43637.29元、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半成品365箱,并處罰款163353.84元。
虛假宣傳的賠償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當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時,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則為五百元。此外,對于食品領域,如果生產或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會首先責令經營者停止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罰款: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罰款金額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虛假宣傳的罰款可能在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如果情節嚴重,罰款可能達到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此外,還有根據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和影響,罰款會有所調整,如增加罰款的基數、比例等。
吊銷營業執照: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監督檢查部門有權吊銷經營者的營業執照。
消除影響:除了上述處罰外,經營者還可能需要被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虛假宣傳產生的影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虛假宣傳涉及廣告,那么還可能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處罰,包括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等。
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主體:行為的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行為:這些主體在商業活動中對其商品或服務進行虛假廣告或其他方式的虛假宣傳。
結果:這些虛假廣告或宣傳應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從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來說,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虛假宣傳行為應包括提供不真實的商品相關信息,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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