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的義務。
1、監護權被侵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監護權侵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監護權是法定權利,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對于監護人提起的監護權侵權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劉某與被申請人馬某兩人于2015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雅。因家庭矛盾積累,雙方感情破裂,劉某于2024年4月初決定與馬某離婚并搬離了共同住所。2024年4月9日,馬某將女兒小雅從幼兒園接走帶往其父母家居住,且在未與申請人事先協商的情況下安排小雅在其老家上幼兒園。期間劉某多次提出要求探望小雅,均被拒絕,劉某遂訴至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即使你們的婚姻關系已無法挽回,但是也需要互相尊重,協助對方行使監護權利,這樣對于你們和孩子來說都是最好的選擇。”為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解決問題,避免家庭糾紛對未成年子女成長造成不良影響,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張焱在立案后第一時間了解案情、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進行了開庭審理。
根據《民法典》規定,劉某與馬某作為孩子的父母,享有平等的監護權,并應依法履行監護責任。被申請人馬某有侵害申請人劉某監護權行使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其侵害事實成立且持續存在。最終,昌平人民法院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被申請人馬某立即停止對劉某監護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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