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婚了,女方婚后不想同房,男方能起訴離婚并退還彩禮嗎?
答案:可以的
結婚不同房離婚不用退還彩禮。是否可以退彩禮,需結合具體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來判斷。
只要屬于以下情形的,當事人才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湖北武漢。陳先生與胡女士(均為化名)戀愛5年后結婚,陳先生先后向胡女士支付彩禮100萬元以及價值5萬元“三金”。
婚后,雙方分居兩地,胡女士拒絕同居及夫妻生活,陳先生多次溝通,并請胡女士父母協調,胡女士仍不予接受。婚后近兩年,雙方共計同居十余天,且無夫妻之實。陳先生起訴離婚,要求返還價值5萬元的“三金”首飾、禮金100萬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先生結婚期待的是夫妻相互溫暖關愛,繁衍后代延續生命,但婚后被告胡女士拒絕共同生活及履行夫妻義務,雙方并未形成相互扶持共度余生的合意,難以認定為共同生活,原告陳先生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考慮到被告經濟狀況、結婚時長,經雙方協商,最終由胡女士返還原告陳先生80萬元及“三金”首飾。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邵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原、被告離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0萬余元。
原告蔣某與被告劉某于2022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之后按農村習俗訂婚,2023年2月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領證前,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禮共計105582 元。被告婚后對原告冷漠,拒絕發生夫妻性關系。婚后兩個月某天,被告借故離家出走,不再返回與原告生活。2023 年5月上旬,原告與被告電話、微信溝通,希望被告返回原告住處,被告予以拒絕。2023年5月,原告與被告協商不成后,提出若被告堅決不愿回家、沒有共同生活的誠意,就應當退還全部彩禮。雙方協商未果,蔣某激憤不易,向邵陽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被告辯稱:同意離婚,但是彩禮要按照“一人一半”原則,被告只需要退還 5萬余元。被告之所以不愿意同房,是因為原告身上煙味大,不懂得體貼被告,且沒有給被告買婚戒和五金。另外,被告提出了自己做生意的想法,但是原告媽媽不同意,這給被告造成了一些損失,應予以賠償。
邵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本案中,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識一年多僅通過微信聯系,后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后雙方因婚前婚檢及婚后夫妻性生活等問題發生糾紛,被告獨自離開原告,并且表示不愿意與原告共同生活,雙方還協商過退彩禮的事情,因對彩禮金額有爭議而未果,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庭審中,被告亦對離婚沒有異議,僅僅對退彩禮的金額存在爭議。從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原告提到雙方從未過夫妻性生活時,被告并未提出反對意見故可以認定雙方確未共同生活。關于被告提出的應當賠償其與原告交往期間耽誤做生意而造成的損失,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而且也無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邵陽縣法院判決準許原告蔣某與被告劉某離婚,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蔣某彩禮人民幣105582 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本案經承辦法官多次主持調解,均未調解成功。本案雙方當事人相處一年多來,登記結婚后半年多以來,女方以男方“煙味重”“不體貼”等為由,一直拒絕同房過夫妻生活,后來又獨自出走不回家,雙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因此原告提出離婚并請求女方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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