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可以減刑的。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動和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的四個條件。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判刑區分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兩種情況并分別量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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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一黑老大獲刑25年!
11月29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代某軍、顧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催收非法債務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代某軍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催收非法債務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洗錢罪、窩藏罪,判處被告人顧某中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前后,被告人代某軍開始伙同其姐姐代某娟、姐夫張某(均已判刑)在青島市黃島區王臺鎮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務,期間吸納王某涌(男,已判刑)等人提供資金參與放貸,有組織地開展放貸、催收業務,積蓄經濟力量。后代某軍以自己位于青島市黃島區王臺鎮的家為主要場所,懸掛“如魚得水”招牌,專門從事非法高利放貸和暴力、軟暴力討債業務,先后糾集十余名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地開展放貸、催收業務。
自2014年7月該組織主要成員共同實施首起犯罪起,組織不斷發展壯大,逐步形成了以代某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殷某龍(男,已判刑)、被告人顧某中等7人為積極參加者,王某邦、魏某文等7人共同參加的架構清晰、組織緊密、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代某軍以發放固定工資、事前請示、事后匯報的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管理,以出資分紅、發放紅包、無償使用抵押房屋及車輛、低價優先轉讓涉案財物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激勵,規定在討債過程中攜帶合同并均稱是經濟糾紛,聘請專職法律工作者作為法律顧問并代為進行訴訟,聘請專業討債人員對組織成員進行培訓,催收債務過程中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由組織出資賠償,組織所有借貸業務都必須經代某軍同意,所有資金都通過代某軍控制的銀行賬戶進行流轉,以此加強組織管理,維護組織穩定。
代某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對外發放高利貸款,誘使借款人簽訂虛高的留白借款合同,并通過房屋租賃協議、車輛抵押協議、連帶擔保人等方式提供擔保,成立高利借貸事實,在被害人不能及時還款后,通過以貸還貸、利息轉本金、空轉流水等方式恣意虛增債務,同時占有被害人房屋或財物,以物抵賬但不計入賬本抵消債務,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經對在案賬本審計,代某軍組織放貸金額達17005.44萬元。
該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催收非法債務、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1人輕傷、4人輕微傷,多人因恐懼未做傷情鑒定,導致多名借款人重大經濟損失甚至破產,多人被迫搬離住房,多名被害人因害怕遭到打擊報復而不敢舉報、控告,在青島市黃島區形成重大影響,滋擾范圍延伸至青島市市北區、膠州市、山東省濟南市、威海市,嚴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代某軍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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