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奸別人的做法已經構成了強奸罪,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強奸罪規定的判罰標準也不是固定的,迷奸的次數、場所及對象,還有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給受害人造成的后果等,這些均是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必須要考慮的因素。
迷奸應該屬于強奸的一種手段,法律上叫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據檢察日報正義網報道,男子王某走私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咪達唑侖,并從某醫院麻醉醫師處購買麻醉藥品,其后伙同他人利用這些藥品迷奸多名女性……經河南省鶴壁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6月25日,最高檢舉行“高質效辦理毒品犯罪案件 推進毒品問題綜合治理”新聞發布會,會上披露了此起案件。
據介紹,咪達唑侖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具有與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作用,能使人形成癮癖,通常具有雙重屬性,當用于患者正常使用且發揮療效作用時,就屬于藥品;而當脫離管制,被吸毒人員濫用時,則屬于毒品。國家對該類藥品的銷售實行嚴格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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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使用麻精藥品實施迷奸行為
30多歲的王某是某單位一名職工,2018年至2021年,他明知咪達唑侖等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通過“翻墻”利用境外網絡聊天工具多次購買入境,并從某骨科醫院麻醉醫師張某某(已判刑)處購買麻醉藥品。此后,王某伙同他人使用購買的麻醉、精神藥品迷暈多名女性后實施強奸、強制猥褻等犯罪。
2021年4月26日,21歲的徐某通過境外網絡聊天工具與王某取得聯系,經其介紹從境外購買了10支咪達唑侖注射液,該注射液在入境時被海關查獲。同年9月4日,徐某又從王某處購買了咪達唑侖片劑,在一民宿內欺騙劉某某服下。待劉某某昏迷后,王某、徐某先后與劉某某發生性關系。同年11月23日,徐某又在一酒店內欺騙蔡某某服下咪達唑侖,待蔡某某昏迷后,與蔡某某發生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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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審查涉毒案件時發現迷奸線索
2022年1月21日,偵查機關以王某、徐某涉嫌走私、販賣毒品罪向山城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2022年1月27日,山城區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王某、徐某。
而山城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過程中,發現兩人還有涉嫌使用麻醉、精神藥品實施迷奸的犯罪線索,于是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提綱》,詳細列明需補查事項,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打擊犯罪網絡。
2022年4月8日,偵查機關以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對于王某、徐某涉嫌迷奸劉某某、蔡某某的犯罪事實,經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仍未能查實,檢察機關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赴上海等地調取住宿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詢問相關證人和被害人,并有針對性地進行訊問,后依法認定犯罪事實。
就王某、徐某涉嫌迷奸犯罪線索,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完善證據。經審查發現,王某使用麻醉、精神藥品用量精準、手法嫻熟,經進一步審查全案電子數據、聊天記錄以及涉案麻醉、精神藥品來源和用途,有針對性地強化訊問,發現涉嫌伙同王某共同實施迷奸犯罪的7名漏犯,同時發現涉嫌毒品犯罪的5名涉毒上下游漏犯。檢察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對該12名漏犯進行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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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王某及12名漏犯陸續獲刑
2022年9月26日,鶴壁市山城區檢察院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強奸罪對徐某提起公訴。2022年11月24日,山城區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強奸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2023年5月4日,鶴壁市檢察院以涉嫌走私、販賣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對王某提起公訴。2023年9月26日,鶴壁市中級法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一萬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過檢察機關追訴的12名漏犯,也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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