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打電話進行報警,或者先進行錄音收集證據。
我國《刑法》中有猥褻罪這個罪名,構成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對婦女兒童有猥褻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猥褻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又或者是其他方法強制猥褻;
2、強制猥褻的對象是兒童。行為人實施了強制猥褻的行為就構成猥褻罪,可以立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猥褻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他人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禮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強制猥褻他人,即使他人身體的動靜舉止受到非法干預,同時使其私有領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侮辱他人,損害了他人的名譽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他人具有違背他人意志的本質特征。違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實同意。如果他人對于行為人的猥褻行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采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他人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他人采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者處于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他人進行猥褻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據悉,一位名為劉晨(化名)的母親,帶著沉重的心情向媒體講述了她的女兒所遭遇的不幸。那是今年5月30日,原本無需前往學校的日子,卻因女兒的同學突然發燒,需要她陪同前往學校參加上午的最后一場考試。于是,她踏入了學校的辦公室,開始了等待。
然而,在器材室的那段時光,卻成為了她女兒一生都難以忘懷的噩夢。劉晨悲痛地回憶,在那封閉的空間里,涉事體育老師翟某某對她女兒進行了無恥的猥褻。時間仿佛被拉長,從進入器材室到最終得以脫身,那半個多小時的煎熬,讓每一個聽到的人都感到心如刀絞。更令人發指的是,翟某某在事后還對她的女兒進行了多次警告和威脅,企圖將此事掩蓋。在得知此事后,家長第一時間選擇報案。
對于此事,6月26日,肥城市相關負責人處透露,翟某某已被檢察院正式批捕,涉事學校校長已被免職。該案正在緊張地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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