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有家長控訴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溝武術學校教練毆打虐待學生致精神障礙。
據悉,家長去武校看兒子發現其正被教練按在地下打,孩子整個臀部及大腿位置有大片淤青紅腫,另有醫院診斷證明顯示,孩子為“精神障礙”。
事后家長報警,涉事教練已被警方拘留。孩子所在第三十九訓練組張組長稱,當時沒發現,學校不允許這樣做,現正在積極配合警方調查。
老師毆打學生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學校和教師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老師毆打學生的行為嚴重到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學生家長也可以依法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精神撫慰等。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管理制度,加強對教師的教育培訓,確保教師依法履行職責,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對于違反規定的教師,教育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老師打學生屬于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們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相似判例來幫您解答,快速達成您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