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企業員工因為遲到竟被扣了20余萬元工資?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不合理。我們現實中遇到亂扣工資應該怎么辦?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這期離奇的案件
如果老板或者企業主亂扣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尋求勞動仲裁解決,也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上海黃浦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江某于2019年9月入職某醫療公司從事內勤兼銷售工作。每月薪資由基本工資24000元、內勤績效6000元組成。根據公司考勤制度規定,員工上下班應進行考勤管理,未經批準無故不上班,單次遲到、早退,或未經審批外出、離崗超過60分鐘,視為曠工一天。每月累計遲到和早退時間大于10分鐘小于30分鐘的,扣當月工資的1%;每月遲到超過3次,從第4次開始每遲到1次視為曠工1天;員工每曠工1天,扣除當月工資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公司依據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記錄,在江某工資中實際扣款總計209400元。江某遂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以多次曠工為由扣除工資于法無據,要求支付訟爭期間工資差額。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遲到的行為進行處罰并扣除與未提供勞動時間對應的部分工資。但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亦應當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如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的工資,既有悖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勞動者日工資扣發相應缺勤期間的工資較為公平合理。
現雙方一致確認訟爭期間江某被扣除工資209400元,結合江某的實際缺勤時間,經核算,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資應為12781.90元,故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196618.1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我們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相似判例來幫您解答,快速達成您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