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電詐人員是最讓人討厭的,以招聘,掙錢為理由,欺騙同胞出國,然后被電詐集團利用,但是沒有想到,專門有人利用這個反向欺騙牟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案件經過和反向詐騙犯法嗎?
反向詐騙犯法的,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但是不算詐騙罪
反詐騙可不算犯詐騙罪哦!這是因為詐騙罪的重點就是,那個人把真實情況隱藏或者捏造了,讓別人誤以為他說的是真的,然后上當受騙,主動掏出自己的錢。
可是反詐騙呢,根本就沒想要騙那些騙子的錢,他們只是想慢慢來,等魚兒上鉤,結果反而被騙子給騙了。
不過,就算你反詐騙成功了,也不能把人家的錢占為己有啊,不然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是不當得利哦。
法律面前,動機并不能成為逃脫制裁的理由。雖然在他們的眼中,這是為遏制詐騙行為而采取的“反制措施”,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利用非法手段從他人手中獲取財物同樣是違法的,最終他們也因此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電詐人員為了吸引國內“人才”出國“就職”,電詐人員在招聘時開出“高薪資、高職位”等誘人條件,這是詐騙分子慣用的電詐套路。近日,云南昭通彝良縣兩名男子卻反向“套路”了設置圈套的“電詐分子”,騙到“出國的路費”1800余元,目前兩人已分別被當地警方行拘。
9月20日,記者從彝良縣公安局獲悉,該局奎香派出所民警正在開展涉詐工作研判時,發現轄區居民周某、袁某存在涉詐嫌疑。為避免有人遭受到周某、袁某的詐騙,民警將二人傳喚至奎香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調查,周某因長期待業在家無經濟收入來源,便邀約好友袁某一同前往昭陽區辦理護照,然后下載名為“x機”的聊天軟件,在該軟件上搜索“xx交流群”等群聊。兩人進群后發現有人在群里發布高薪招聘人員的信息,周某便主動聯系對方了解招聘的具體內容,對方也開出了讓周某當“公司高管、年薪20-30萬”的誘人條件,想誘騙周某去國外某地的“公司”。
看到對方這樣說,周某明白這是電信網絡詐騙中常見的詐騙套路,頓時就產生想跟對方“玩一玩”的心理,雙方便開始極限拉扯。于是,周某佯裝答應對方“開出的條件”,聲稱自己還要帶一個朋友過去并且以要住宿、吃飯為理由,向對方騙取出國的路費,周某、袁某以此方式騙取境外詐騙分子1800余元。
奎香派出所迅速立案調查,快速收集證據材料。目前,周某、袁某已分別被行政拘留七日、五日并收繳違法所得。
警方表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雖然周某、袁某詐騙的是不懷好意的電詐分子讓人“過了把癮”,但從本質上說,二人的行為依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的詐騙行為。遇到類似問題歡迎咨詢重慶免費法律咨詢
我們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相似判例來幫您解答,快速達成您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