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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是指由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違反法律程序或事實認定錯誤而造成的錯案。這些案件通常是由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疏忽、故意或官僚主義等原因所導致的。
(一)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當事人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司法機關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查案件。如果申訴成功,司法機關可能會撤銷原判,并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賠償。
(二)向國家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
當事人可以向國家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機構,負責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并要求國家給予相應的賠償。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冤假錯案的被害人可以向義務機關提出賠償,如果義務機關不受理的,被害人可以起訴義務機關。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18歲因為誤判被抓在監獄度過整個青春,出獄的時候已39歲
1970年3月出生的周永剛是內蒙古赤峰村民。1988年7月1日,當地兩女子慘遭奸殺。因首先發現尸體,周永剛被列為嫌疑人。
1988年8月,周永剛因涉嫌強奸、故意殺人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同年12月被執行逮捕,后被判處死緩。
2009年12月5日,周永剛走出赤峰監獄時,他已服刑21年4個月零4天。
2018年5月,周永剛委托北京闊達律師事務所孫闊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再次申訴。
2023年12月20日,自治區高院公開宣判,認定定案證據不足,改判申請人無罪。
2024年12月,自治區高院與周永剛就國家賠償達成調解意見,總計賠償周永剛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80萬元,創下迄今為止國內冤錯案國家賠償的最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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