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被逮捕的情形不常見,有可能是認為自己無罪所以不肯認罪、不愿退贓退賠、有有網逃行為等等,一起來了解相關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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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有以下六種行為的構成幫信罪,分別為:
1、為犯罪分子提供互聯網接入;
2、提供服務器托管;
3、提供網絡存儲;
4、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知識
5、提供廣告推廣幫助;
6、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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