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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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尚未嚴果重后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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