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備注:在重慶關于犯了食品監管瀆職罪既遂怎么判刑的問題有哪些?危害公共安全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公務的未列入正式編制的人員,但是不包括單位,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在重慶犯了食品監管瀆職罪既遂該怎么判刑?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在重慶犯了食品監管瀆職罪既遂該怎么判刑?二.該罪犯罪構成的特殊性
1.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公務的未列入正式編制的人員,但不包括單位。食品安全涉及生產、銷售、流通、餐飲服務等多環節多領域,而食品安全監管又往往涉及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行政等多個執法部門,加之監管部門在食品監管、認證等職責上存有交叉、重疊等現象,因此對食品監管瀆職罪犯罪主體的司法認定復雜而繁瑣。
2.犯罪主觀形態具有特殊性。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觀形態包括兩種不同的主觀形態,既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又包括間接故意,屬于復合性形態。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觀形態之所以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而不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是因為食品監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歷職業培訓,熟悉監管業務,行為人對自己瀆職行為的違法性或社會危害性早就應有認識,只是由于玩忽職守而不能是疏忽大意,輕信避免或持放任的心態,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3.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具有特殊性。本罪的客觀行為主要表現為三種瀆職行為,且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因果關系的間接性。實踐表明,食品監管人員的瀆職行為中往往介入食品生產、流通、運輸、銷售、原材料提供等環節中的第三方因素而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發生,這種間接性也體現在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職責詳盡而明確的規定上。玩忽職守通常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甚至接受吃請送禮后,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因而產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情況等。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監管權力,超越一般職權范圍而實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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