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律師在研究辯護策略時,行為人的玩忽職守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是重點審查內容之一,圍繞當事人的職責、權限、辦理程序等事項,審查當事人的崗位和具體職權職責,如當事人所違反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的具體內容或條文,所在單位、部門的崗位職責、個人的職權分工、主管事項和聯系部門,單位工作流程等;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證據,如執法檢查日志、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等,審查當事人的職責行為與損失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并且應分析危害結果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涉及哪些人員,這些人員都實施了什么行為,這些行為對危害結果發生起到了什么樣的作用。
緩刑:重慶瀆職罪取保候審刑事律師瀆職罪無罪案例:
2012年12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擔任TY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店分局(現TY市*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科科長,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兼任*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綜合監督科副科長,負責對*店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管理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質量管理規范的實施。
2012年至2013年11月期間,張某(另案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對SX濱*醫藥開發有限公司(現更名為SX瑞*醫藥有限公司)進行依法檢查過程中,僅對抽查疫苗的購進票據、疫苗庫存賬、疫苗實物名稱、規格、批號、數量上是否一致,疫苗電子監管和注銷情況是否正常,冷庫的設置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態是否合法進行了檢查。
二人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存儲和運輸管理規范》等規定,未依法對該公司疫苗流向的真實性進行檢查、未對濱*公司疫苗的配送是否符合冷鏈管理規定做出檢查、未能檢查并發現該公司對疫苗經營的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能發現濱*公司質量體系文件中對疫苗流通環節風險管控的制度設置存在重大缺陷從而依法督促企業完善制度。
李某某、張某的行為最終導致SX濱*醫藥開發有限公司疫苗部任某娟在2014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間,違法將4232支23價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和200支b型流感嗜血桿菌結合疫苗(HIB疫苗)使用保溫箱加冰袋的方式通過大巴車運輸出售給SD省無疫苗經營資質的龐某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緩刑:重慶瀆職罪取保候審刑事律師【一審裁判意見無罪】
根據在案證據,被告人李某某的履職行為與任某娟違法銷售疫苗的行為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有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無罪。
【檢察院提出抗訴】
重慶瀆職罪緩刑刑事律師【二審裁判無罪】
對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TY市*店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和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意見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TY市*店區人民法院(2017)晉0105刑初3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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